谈话笔录(本文对“谈话笔录”作广义解释,包括狭义上的谈话笔录、讯问笔录、询问笔录)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与谈话对象谈话过程的文字记录,是记载谈话对象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,包括证言、供述、辩解和检举,是审查调查工作中重要的证据形式。监察体制改革后,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查,其中一部分谈话笔录作为重要证据内容要直接面对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,这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制作谈话笔录提出了更高要求。笔者认为,一份合格的谈话笔录应当“叙事清晰、要件齐备,逻辑严谨、繁简得当”,既能够准确定性案件,又可以体现谈话对象的态度。做好谈话笔录,需要把握以下五个要点。
一、紧扣构成要件,务求定性准确
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构成违纪违法所必需的主体、主观方面和客体、客观方面的总合,是认定违纪违法行为的标准。作为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,谈话笔录必须紧紧围绕构成要件和证据的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来制作。实践中,通常按照构成要件安排笔录的节奏和层次,依次分段描述,使笔录结构清晰,一目了然。但实践中,有的谈话对象做了较充足的“防御准备”,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轻描淡写,有意识地与办案人员在笔录的字里行间进行“拉锯战”,意图蒙混过关,甚至在笔录中“留空子”,为后期翻供做准备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熟练掌握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,在制作笔录中层层推进,通过多角度深究细问,不断贴合要件,逐步确定违纪违法事实。以受贿案件“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”为例,根据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的规定,制作笔录时应首先考虑谈话对象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(有承诺、实施和实现任一行为即可认定),其次考虑是否存在“履职时没有请托,履职后收受财物”的情形,最后考虑谈话对象是否“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”。同时,尽管该《解释》第十三条已将受贿犯罪中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的要件虚化,但也不能仅凭双方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简单认定为受贿,仍需要围绕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”层层设问,在笔录中详细记录双方关系、往来情况、送钱目的等细节,确定行为人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关联。
二、还原事实过程,确保情节翔实
制作笔录的目的是还原违纪违法事实。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,谈话笔录要反映这个过程,自然也要遵循客观规律,对于谈话对象可以间接印证事实的表述,即使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,也要录入笔录,使笔录情节翔实、逻辑通顺。需要注意的是,还原事实过程,并不意味着要事无巨细地记录,因为笔录不等于记录,而是在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框架里,对谈话对象的原话进行整理加工、提炼概括,注重体现违纪违法行为本身及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对象、手段、危害结果等,直观反映违纪违法行为全貌。在这一过程中,要注意甄别谈话对象因记忆有误或有意为之,讲的一些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节。该问题在受贿案件中比较常见,因为受贿案件很多时候是“一供一证”,缺少其他证据,所以办案人员会尽量追求送钱情节上的一致,但有时候情节并不准确,反而给笔录的证明效力造成“硬伤”。如在某受贿案件中,行贿人说自己是某年某月在某咖啡厅将钱送给对方的,但事后经过查询,当时该咖啡厅尚未开业。因此,不能为了追求细节一致而失去真实性,细节记录要“适可而止”。
三、符合对方特点,反映真实态度
实际工作中,有同志认为谈话笔录是一种程序化的文书,只要掌握了格式和要点,将固定语句往里套就可以了,不需要下功夫去琢磨。毫无疑问,基于这种态度制作的谈话笔录,质量必然不高。要知道谈话对象形形色色,不同的谈话对象有不同的社会背景、文化程度和语言表达水平,一份好的谈话笔录,就像是给对方“画像”,在字里行间描绘出对方的形象,看到笔录就能想到这个人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,要尽可能地“用当事人的话讲当事人的事”,内容要符合谈话对象的语言风格、文化水平等,让谈话笔录更加客观真实,提高证据的采信度。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,受贿人要求某企业老板在北京为其购买一套住房,因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没有相关书证补强,所以需要将索贿过程用笔录形式予以确认。在笔者再三询问北京这套房子是否用于自住或投资时,该老板一再否认,最后冲口而出“我是南方人,在北京无亲无故,我的业务也与北方没有交集,我自己又不炒房,在北京买房做什么”,制作笔录中,要注意捕捉谈话对象类似真情流露的话语,及时补充到笔录中去。
四、紧盯关键疑点,主动填补“漏洞”
在初步完成谈话笔录后,要认真对照违纪违法行为涉及的条文,再次梳理还原案情,对关键性情节较真,对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疑点进行补充发问,力求排除合理怀疑,做到“足以解答所有疑点,让阅览笔录的人问无可问”。如在某起受贿案件中,行贿人交代2006年至 2015年期间,除了2009年,每年都给某领导干部送钱,此时办案人员要马上跟进发问:为什么从2006年开始送?为什么2009年没有送?为什么2016年后不再送?原来2006年该领导干部开始分管某项业务,行贿人开始与其接触;2009年该领导干部出国,两人没有碰到;2016年该领导干部退休了,行贿人觉得没有必要再送钱。另一起案件中,行贿人承认从2008年至2016年春节,每年都向某领导干部送钱,但其中有一年的数额是17万元,办案人员要及时补充发问:其他几次的数额都是“整五或整十”,为什么这次是17万元?一开始行贿人不想承认,以“手头只有这么多钱”作为借口,但最终交代是该领导干部暗示自己看上一辆小轿车,行贿人计算好车款和购置税后将钱送给了对方。可见,通过及时补充发问,不仅解决了笔录中潜在的“漏洞”,还能丰富案情细节,提高笔录的真实性。
五、避免常见问题,确保严谨规范
实际工作中,比较常见的需要注意的有:避免因复制粘贴造成的笔录格式雷同,特别是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份笔录,或多个人对同一件事情的描述,要适当调整叙事手法,尽量体现出不同谈话对象的特点;注意行文规范,对于日期、数字的表述方式要保持一致,相关人员的名字要防止出现音同字不同的情况,避免出现错别字;防止出现语法错误,如错误放置宾语、主语运用不当、搭配不当等问题,保持语句通顺、表意清晰;注意制作笔录的起始时间;注意谈话对象在笔录上签字的方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;对于是否在笔录中记录谈话对象就餐、如厕、休息、思考以及情绪变化等情节,需要统一认识,整体要求。
制作谈话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必备的基本功,是办案人员办案理念、专业技能和文字功底的综合体现,需要我们高度重视、潜心研究。工作中,建议通过“以案代训”、相互切磋的方式,共同研究解决制作笔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对高质量的笔录进行分析总结,取长补短,共同提高,在实战中尽早形成自己的办案思维、叙事风格和“模板库”。
(宋冀峰 刘松桢 作者单位:天津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)